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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00527

令函日期: 100-05-2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00527
令函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謹回復如下:
一、 在Computex Show(台北國際電腦展)中播放影片涉及視聽著作「公開上映」之行為,將藍光影像(片)轉換成Full HD格式復涉及「重製」之行為,由於已涉及著作之利用,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者,應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檢視有無成立合理使用之可能。如 貴公司已租用「公播版」(即已授權公開上映)之正版藍光影片,為達成公開上映之目的,因播放設備格式關係,須將藍光影片轉換成Full HD格式,而目前市場上尙無該格式影片之情況下,由於對該視聽著作潛在市場價值影響有限,則格式轉換之「重製」行為似有依本法第65條第2項規定成立合理使用之空間,惟該格式轉換後之重製物在展覽結束後應立即銷毀。
二、 著作權係屬私權,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及是否構成侵權,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認定之,上述行政機關意見僅供參考。
  • 發布日期 : 100-05-2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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