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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00531a
令函日期: | 100-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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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00531a |
令函要旨: | 一、利用網路平臺提供其他網友下載電影、音樂之行為,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利用人將涉及「重製」、「公開傳輸」他人視聽著作、音樂著作、錄音著作之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的同意,以免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 二、至於經營網路平臺之業者,是否須為該第三人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負責?一般而言,倘業者有認識、知悉使用者之侵權行為而仍提供服務協助流通該非法侵權資訊,即有可能成立「共同侵權」行為之責任空間。至具體個案是否有責?仍宜由司法機關調查認定之。 三、又如 您欲檢舉著作權之侵權,可檢具事證逕向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檢舉,檢舉電話:0800-016-597,電子郵件帳號:[email protected]。 |
- 發布日期 : 100-05-3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4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