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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000047740號

令函日期: 100-05-26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000047740號
令函要旨: 有關 貴院受理98年度智字第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請本局協助查明伴唱電腦MIDI之相關事項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100年5月18日南院龍民謙98年度智字第6號函。
二、有關MIDI檔案是否有原創性及其所屬之著作類別一案,說明如下:
(一)MIDI係「Musical Instrument Digital Interface」之縮寫,中文指「音樂設備數位介面」,所謂「MIDI音樂」係利用MIDI製作完成之音樂,合先說明。
(二)以MIDI方式製作之音樂檔案是否有原創性及其所屬著作類別,應依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無法一概而論:如已達錄音著作之原創性者,為錄音著作;如已達音樂著作之原創性者,亦可能為音樂著作,惟「伴唱機內之MIDI音樂」,通常係將唱片或CD灌錄之音樂,以MIDI製作工具重新輸入,以供伴唱,為符合原樂曲內容,原則上並無太大的創作或改作空間,除另有就原著作加入新創意另為創作,而符合本法「改作」之情形者外,通常僅為利用MIDI軟體演奏音樂著作後予以重製。
(三)本局96年6月21日96年度第6次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曾就「以MIDI方式製作之音樂檔案是否屬於錄音著作」一案,進行討論,茲檢附該次會議紀錄如後附,併請參考。
三、有關「歌卡」之內容為何、操作時將「歌卡」置於伴唱機內是否涉及重製等問題,建請逕洽電腦伴唱機製造商就該等事實進行了解。
  • 發布日期 : 100-05-2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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