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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00607
令函日期: | 100-0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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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00607 |
令函要旨: | 您好!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 一、您參加攝影比賽之主辦單位請您填具之「著作財產權讓與同意書」中聲明作品得獎後,著作財產權無償讓與該主辦單位,且不會對該主辦單位行使著作人格權一節,依該說明,即發生得獎作品著作財產權讓與之效果,您即不再享有參賽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若您想利用該作品,應獲得該主辦單位之同意始得為之。至於「不行使著作人格權」,係指您對主辦單位不行使著作權法第15條至第17條所規定之權利,並非指您不得享有上述權利,亦即您仍享有著作人格權,對主辦單位以外之人仍得主張行使著作人格權。 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5條至第17條及第36條之規定。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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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1500 | 著作權法第15條 | 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但公務員,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為著作人,而著作財產權歸該公務員隸屬之法人享有者,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一、 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時,因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 二、 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讓與他人,受讓人以其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公開展示者。 三、 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依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由雇用人或出資人自始取得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者,因其著作財產權之讓與、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視為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前項規定,於第十二條第三項準用之。 |
01001600 | 著作權法第16條 | 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 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 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利用著作之人,得使用自己之封面設計,並加冠設計人或主編之姓名或名稱。但著作人有特別表示或違反社 會使用慣例者,不在此限。 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著作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 名稱。 |
01001700 | 著作權法第17條 |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
01003600 | 著作權法第36條 |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
- 發布日期 : 100-06-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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