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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00610
令函日期: | 100-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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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00610 |
令函要旨: | 有關 您的來信,謹回復如下: 一、 依照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之規定,如圖書館之館藏著作尚在財產權保護期間,圖書館欲將其館藏進行數位化掃描,會涉及「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除有本法第48條第2款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得主張合理使用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而所謂「保存資料之必要」,係指館藏著作已毀損或遺失或客觀上有毀損、遺失之虞,且無法在市場上以合理管道取得相同或適當版本之重製物者,始屬之。另如圖書館將符合上述本法第48條第2款為保存目的之數位化重製內容,在館內以未附重製功能之電腦終端機或其他閱覽器,公開傳輸予讀者閱覽,該公開傳輸行為可依本法第65條第2項主張合理使用。因此,來函所述國家圖書館之館藏圖書因讀者大量翻閱導致破爛不堪,而該書屬絕版書,在符合上述要件的情況下,國家圖書館自得依上述本法第48條第2款及第65條第2項規定將其掃描數位化及提供讀者館內網路閱覽。 二、 至於來函所述日本著作權法賦予日本國會圖書館將入館新書事先數位化掃描之合理使用規定(日本著作權法第31條第2項),係日本2009年修正著作權法所增訂,日本國會圖書館為避免影響著作財產權人之權益,業已與權利人團體就如何執行上述日本著作權法第31條第2項規定及其配套措施達成協議(例如著作財產權人已發行數位化版本者,日本國會圖書館即不自行進行數位化),如於我國著作權法中增設來函所建議上述日本著作權法第31條第2項規定,會涉及著作市場的變動,須考量著作財產權人與利用人之利益平衡,宜再審慎評估,最後,感謝 您所提供寶貴之意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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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4800 | 著作權法第48條 |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一、 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 二、 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 三、 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 |
01006500 | 著作權法第65條 |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 發布日期 : 100-06-1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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