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000613c

令函日期: 100-06-1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00613c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2條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得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此時出資人就享有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依來函所述,出版社(甲方)出資聘請大學教授(乙方)依據九五暫綱撰寫高中歷史教材,乙方同意以甲方為著作人,則甲方依上述本法規定,享有該教科書之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自得繼續利用該教科書之內容,無須獲得乙方同意,亦無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2條之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200 著作權法第12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 發布日期 : 100-06-1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40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