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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00623b

令函日期: 100-06-2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00623b
令函要旨: 一、 所詢問題一、二,中研院或工研院等研究機構之研究人員或工程師,工作內容即為研究,如所撰寫之文章本即為其職務上的工作內容,因此而重製他人著作,係研究人員或工程師以研究機構之受僱人的立場,為執行職務之目的而重製他人著作。尚與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1條所稱「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之要件有別。
二、 惟依據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稱「引用」係指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或評註等。如您為研究目的之必要,重製他人之著作,得在合理範圍內,依前述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併予敘明。
三、 上述行政機關之見解,僅供參考,如發生爭執時,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認定之。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51條及第52條之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100 著作權法第51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01005200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100-06-2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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