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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00630a
令函日期: | 100-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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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00630a |
令函要旨: | 有關 您的來信,回復如下: 一、 來函所述報章、雜誌、期刊中與 貴公司產品有關的技術發展、商情等資訊,如其內容屬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包含圖片或照片等),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人均得對之加以利用,自無違反本法之問題。惟其內容如不僅僅是「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而是在事實傳述以外,還添加了作者的評論及分析等或屬其他性質之文章,則該等資訊仍會受到本法的保護,將其節錄、翻譯、編輯整理後上傳公司內部網站或以電子郵件傳送同仁閱讀,會涉及重製、翻譯(改作)、編輯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如改以影印紙本傳送同仁參閱,亦會涉及重製及散布之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二、 至於報章、雜誌、期刊中與 貴公司產品有關的技術發展、商情等資訊,是否屬「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因其範圍廣泛,尚難一概而論,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中認定。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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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900 | 著作權法第9條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 發布日期 : 100-06-3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