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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00707

令函日期: 100-07-0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00707
令函要旨: 有關 貴公司詢問的問題,經本局100年6月17日100年第6次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討論,茲答覆如下:
利用人如於審議期間,已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給付暫付款,於該暫付款支付之期間,得適用同條第4項規定免除民、刑事責任。亦即,審議決定後之利用行為,如在該暫付款支付之範圍內,仍有前述規定之適用,並應依同條第5項規定調整給付。
  • 發布日期 : 100-07-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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