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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00711

令函日期: 100-07-1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00711
令函要旨: 有關 您詢問的問題,答覆如下:
概括授權係指「集管團體將其管理之『全部』著作財產權授權利用人在一定期間內,不限次數利用」,復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4條第2項規定,「前項使用報酬率之訂定,如為概括授權者,應訂定下列計費模式,供利用人選擇:一、一定金額或比率。二、單一著作單次使用之金額。」由於我國係多元團體,如係「一定金額或比率」之計算方式,於本局審議時會考量各集管團體之市占率;如係「單一著作單次使用之金額」,由於係按照實際使用次數計算,即無庸考量各集管團體市占率之問題。至於概括授權費率之計算方式是否應按其管理比例計算,由於MUST相關費率正在審議中,建議 貴公司將您認為何種方式較合理的意見,提供給本局做為審議之參考。
  • 發布日期 : 100-07-1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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