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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00721a
令函日期: | 100-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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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00721a |
令函要旨: |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保護的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因此,如您所設計之「LED燈產品設計圖」本身,符合上述著作之定義而具有原創性者,該設計圖自創作完成時起,即屬受本法保護之「圖形著作」。(請參考本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 二、又他人如依據 您的設計圖所標示之尺寸、規格或結構圖等按圖施工之方法製作之成品,乃屬「實施」行為,並未涉及本法第22條至第29條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因此,並無侵害 您「LED燈產品設計圖」之著作財產權之虞。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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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500 | 著作權法第5條 |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
- 發布日期 : 100-07-2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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