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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00721b

令函日期: 100-07-2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00721b
令函要旨: 一、 所詢問題一,播放影片之行為,如係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者,涉及視聽、音樂、錄音著作之「公開上映」行為,如係上傳至網路供公眾觀賞或下載者,涉及視聽著作之「公開傳輸」行為,上述之著作利用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徵得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換言之,該影片中之音樂、錄音著作,因該等著作並無「公開上映」權之問題,因此,在影片「公開上映時」,無庸另徵得音樂、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惟若將影片「公開傳輸」,則須再徵得音樂、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
二、 所詢問題二、三,歌詞屬本法規定之音樂著作,修改歌詞即為對著作之「改作」,將他人之音樂著作上傳至網路(如Youtube)為本法所稱之「公開傳輸」行為。「改作」、「公開傳輸」均屬著作權人專有之權利,所以,即使您已向著作權人取得歌曲之「播放」授權,仍須確認授權之範圍,如該「播放」未包含「改作」、「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而您將歌曲另為改作或公開傳輸,則不在授權範圍內,須再向著作權人取得上述行為的授權,否則仍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可能。
三、 所詢問題四、五,如在公開場合演奏他人的歌曲,涉及「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之行為,如能符合本法第55條規定,即可主張合理使用。並非單純以是否收取門票作為可否主張合理使用之唯一要件。有關本法第55條之說明,請參考「非營利性活動中如何合理使用他人著作?」說明。
四、 所詢問題六,一般稱「公播版」係指授權公開放映給公眾看的影片,稱「家用版」只限於家庭中使用,係廠商依其市場區隔原則,自行將其視聽著作商品(如DVD、VCD)分類,並區隔商品之使用範圍、時間及地域等。如您所購得之影片係屬「公播版」則您可以公開播放。如所取得者係「家用版」,則不得「公開上映」,否則會有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問題。
五、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及第55條之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300 著作權法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六、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七、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八、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九、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十、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十二、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十三、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十四、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十五、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十六、原件: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十七、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示此類資訊者,亦屬之。十八、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十九、網路服務提供者,指提供下列服務者:(一)連線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以有線或無線方式,提供資訊傳輸、發送、接收,或於前開過程中之中介及短暫儲存之服務者。(二)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應使用者之要求傳輸資訊後,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將該資訊為中介及暫時儲存,以供其後要求傳輸該資訊之使用者加速進入該資訊之服務者。(三)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應使用者之要求提供資訊儲存之服務者。(四)搜尋服務提供者:提供使用者有關網路資訊之索引、參考或連結之搜尋或連結之服務者。前項第八款所定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
01000500 著作權法第5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01005500 著作權法第55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100-07-2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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