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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00728b
令函日期: | 100-0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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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00728b |
令函要旨: | 有關 您詢問的問題,答覆如下: 一、 關於所詢代其他著作財產權人提出訴訟之相關問題,如果 您欲以自己名義提出訴訟,依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7條第4項之規定,其他著作財產權人必須專屬授權給您,此時,著作財產權人就該專屬授權部分(例如授權對象、地域、時間、內容或利用方法)不得再以個人名義或委由他人對外行使相關權利。如果 您僅是代替其他著作財產權人提起訴訟,並以其他著作財產權人之名義為之,則可依刑事訴訟法及民事訴訟法關於委任代理人之規定辦理,相關程序如何進行,非屬本局之業務範圍,可逕洽法院訴訟輔導科、民眾服務中心等諮詢。 二、 又您所詢問著作財產權侵權損害賠償之損害金額部分,本法第88條第2項規定損害賠償之計算方法,共有四種:1.依實際損害、2.依權利人所失利益、3.依侵害人所得利益、4.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此四種損害賠償之方法,由著作權人自行選擇,以資填補著作權因被侵害所生之損害。同條第3項並規定法定賠償額,於被害人無法依上述規定證明損害數額時,由法院於法定賠償額之範圍內酌定賠償額。因此,您可依本法第88條第2項主張損害賠償之金額(不受法定賠償額之限制),若您無法證明損害數額時,則可以請求法院於法定賠償額限度內決定賠償額。 三、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7條及第88條之規定。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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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3700 | 著作權法第37條 |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01008800 | 著作權法第88條 |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 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 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
- 發布日期 : 100-07-2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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