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智著字第10000063530號
令函日期: | 100-07-07 |
---|---|
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10000063530號 |
令函要旨: | 所詢有關各教科書商使用 貴會之視聽著作製作教學光碟涉及著作權法第47條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會100年6月28日(100)公視基字第1677號函辦理。 二、所詢教科書商所製作之教學光碟利用到 貴會所享有著作財產權節目,是否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7條合理使用規定之疑義,按有關本法第47條之適用問題,業經本局函釋在案,隨文檢送本局100年6月13日電子郵件1000613b函釋如后附件,請 參考。另該第47條規定得利用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未包括得「公開上映」之情形,因此教師於課堂上將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光碟播放予學生觀賞所涉及之「公開上映」行為,除有本法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三、另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是否違反著作權法規定、是否構成合理使用等,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證予以審認。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
01004700 | 著作權法第47條 | 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三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
- 發布日期 : 100-07-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