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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000066630號
令函日期: | 100-0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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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10000066630號 |
令函要旨: | 貴署偵辦100年度偵字第4174號著作權案件,函請本局針對案內系爭手把,是否具備「原創性」及「創意性」,而為著作權法著作及何種著作,提供判斷及相關見解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署100年7月6日彰檢文荒100偵續101字第28837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著作」,依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明定,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又本法所稱之「圖形著作」,係指利用圖之形狀、線條等製圖技巧,以學術或技術之表現為特徵而表現思想或感情之創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它圖形著作。另外,如係屬量產之工業產品,屬機器量產之成品,故非本法所稱之著作。 三、本案系爭仿象頭之手把及其設計圖是否為單純工業產品抑或本法所稱之著作?涉及事實之認定,因事屬貴管,請 貴署本於職權辦理。 四、隨文檢還 貴署100年7月6日彰檢文荒100偵續101字第28837號函所附再議聲請狀正本及告訴狀影本各1份。 |
- 發布日期 : 100-07-1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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