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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000071710號
令函日期: | 100-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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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1000007171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函囑查復著作權法中「重製權」之保護對象疑義,復如說明,復請 查照。 說明: 按重製、改作均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賦予著作財產權人之專屬權能。依設計圖製作之「製成品」,於其製作過程中如有美術著作如圖畫或雕塑之產生者,該製成品即屬美術著作之重製物或改作物而受本法保護。惟如該設計圖係屬本法保護之「圖形著作」,則依該設計圖標示之尺寸、比例、規格或器械結構,以按圖施工方式製成之立體物,屬「實施」行為,即不涉及本法所稱「重製」或「改作」等問題,該製成品級不受著作權保護。至個案情形究屬重製、改作抑或實施等情形,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情形個案認定。 |
- 發布日期 : 100-07-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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