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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00801

令函日期: 100-08-0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00801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9條之1規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另本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合先說明。
二、所詢問題1,國內外之CD、DVD、書籍、物品等商品,係於國內正當通路購買後,再於網路拍賣,如該等商品屬正版商品,依前揭說明應不生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至所詢問題2,該等商品於臺灣有代理商係正版商品,消費者經由國內正當通路購得,亦非屬本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之情形,消費者將該等商品於網路上拍賣,亦應符合本法第59條之1規定。因此,所詢商品如係正版或非屬須經權利人同意輸入之商品者,在國內販售,並無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901 著作權法第59條之1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01008700 著作權法第8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 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 發布日期 : 100-08-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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