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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00803
令函日期: | 100-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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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00803 |
令函要旨: |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8條第1款規定,圖書館得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故讀者如以「供個人研究之需求」向被申請館提出以Ariel方式進行文獻傳遞,經被申請館重製館藏著作後透過Ariel系統傳輸至讀者所在之圖書館,被申請館仍屬符合本法第48條第1款之情形,此為本局980922電子郵件回復內容說明(三)之意旨。惟如讀者所在之圖書館於閱覽人要求後,逕以圖書館名義向被申請館申請重製特定著作者,是否符合為「個人研究之需求」而申請之要件,即易生爭議,建議以讀者個人名義向被申請館申請較宜。 二、至於公司企業得否依本法第48條第1款規定請求重製後,將資料轉予其員工進行個人研究一節,因本條款所稱「個人」,不包含公司企業在內,因而公司企業是無法依本條款向圖書館請求重製的。一般公司企業如欲將他人著作提供其同仁進行研究者,將涉及「重製」、「散布」等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否則仍需取得著作權人之授權。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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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4800 | 著作權法第48條 |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一、 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 二、 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 三、 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 |
- 發布日期 : 100-08-0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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