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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00804b

令函日期: 100-08-0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00804b
令函要旨: 一、所詢各網站於會員申請服務時揭示予會員之「會員服務條款」是否為著作權之保護標的一事,尚須視其具體內容而定,無法一概而論,如係該網站自行撰寫會員服務條款之內容,足以表現創作者的創意、思想而具原創性,且並無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則該「會員服務條款」係屬本法所稱之「語文著作」,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受本法保護。反之,如該會員服務條款係一般網站會員服務條款共通記載之內容,而不具原創性,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5條、第9條及第10條之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500 著作權法第5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發布日期 : 100-08-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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