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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00901a

令函日期: 100-09-0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00901a
令函要旨: 一、 按歌曲中之詞、曲均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保護之音樂著作,而重製音樂檔案係屬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始得為之。
二、 所詢A將客戶B所提供著作權屬於C之音樂著作,重製至A販售予B之產品中,有無違反著作權法一事。由於A係實際從事「重製」之行為人,如A無法主張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且未取得著作權人C之授權,即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可能。
三、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 發布日期 : 100-09-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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