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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00901b
令函日期: | 100-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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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00901b |
令函要旨: | 有關 您的來信,回復如下: 著作權之保護僅保護表達,而不及於該著作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及發現等(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亦即,著作權法所保障者為觀念、構想之「表達方式」,不及於觀念、構想本身。「觀念、構想」本身在著作權法上並無獨占之排他性,人人均可自由利用。因此,來函所述審查委員對於 貴公司計畫結論之審查意見,在未有具體的表達形式(例如文章或設計圖)前,屬該審查委員對彰化漁港港型佈置之觀念、構想,並不享有著作權,貴公司依審查意見修改規劃方案,如無抄襲他人之文章或設計圖,自無違反著作權法。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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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1001 |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 |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
- 發布日期 : 100-09-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