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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00906

令函日期: 100-09-0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00906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及「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均係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所詢「著作權法」之法條頁面及「A表單」如符合上述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自無侵害著作權之問題,至於本案是否確屬該條文所規定之標的,需依個案情形判斷。
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9條之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發布日期 : 100-09-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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