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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00930

令函日期: 100-09-30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00930
令函要旨: 一、所詢於部落格張貼youmaker影片超連結,經點選超連結後即可連結至影片之行為,若僅是單純提供網站網址而並未將他人網站內容當成自己內容之一部分時,因未涉及重製著作內容之行為,並不會構成對著作重製權之侵害。但如果連結者已經知悉他人網站內的內容係屬非法檔案,而仍透過超連結的方式提供予網友,即有可能成為他人侵害著作權之共犯或幫助犯,特別提醒您注意,並請避免連結有侵害著作權之網站。
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2條、第26條之1之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2200 著作權法第22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01002601 著作權法第26條之1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公開傳輸之權利。
  • 發布日期 : 100-09-3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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