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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01013a

令函日期: 100-10-1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01013a
令函要旨: 一、所詢請印刷廠印刷佛經後於網路上銷售一事,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因此,佛經本身多因由來已久已超過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期間而成為公共財,原則上任何人皆得自由利用之,故您請印刷廠印刷佛經後於網路上銷售一事,並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虞。
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0條第1項之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000 著作權法第30條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 發布日期 : 100-10-1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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