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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01013a
令函日期: | 100-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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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01013a |
令函要旨: | 一、所詢請印刷廠印刷佛經後於網路上銷售一事,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因此,佛經本身多因由來已久已超過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期間而成為公共財,原則上任何人皆得自由利用之,故您請印刷廠印刷佛經後於網路上銷售一事,並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虞。 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0條第1項之規定。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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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3000 | 著作權法第30條 |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
- 發布日期 : 100-10-1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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