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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01025b
令函日期: | 100-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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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01025b |
令函要旨: | 有關 您所詢問之問題,本組答復如下: 所詢圖書館得否複製單獨購買之影片DVD作為永久保存之用一事,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8條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如果因為保存資料之必要,可以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但其用途應僅限於保存之目的。雖然只要是圖書館之館藏著作,無論已、未公開發表之著作均有本款之適用,惟本款所謂「保存資料之必要」,係指該館藏之著作屬稀有本且已毀損或遺失或有毀損、遺失之虞,或其版本係一過時的版本,利用人於利用時已無法或難以在市場上購得者,始有適用(例如手稿、珍本或已絕版之著作),且不得將該重製物提供外借或供公眾使用,因此, 貴校圖書館如符合上述說明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的目的,是可以將單獨購買之影片DVD予以重製,但如超出保存之目的,仍應獲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後方得利用,否則會有著作權侵權之問題。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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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4800 | 著作權法第48條 |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一、 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 二、 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 三、 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 |
- 發布日期 : 100-10-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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