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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10000101480號

令函日期: 100-10-20
令函案號: 智著字1000010148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台端詢問轉賣二手DVD涉及著作權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100年10月18日函。
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28條之1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復按本法第59條之1規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因此,所詢是否可將自DVD出租店購買之二手DVD轉賣之疑義,只要是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合法重製物(俗稱正版)」之「所有權」之人,得轉賣(散布)該合法重製物,且是行使物權的正當行為,並不違反著作權法之規定。至如所購買之二手DVD是「出租專用」版,則請參考本局97年10月16日電子郵件971016D(詳附件)。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8條之1及第59條之1之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2801 著作權法第28條之1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權利。
01005901 著作權法第59條之1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 發布日期 : 100-10-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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