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智著字第10000096420號

令函日期: 100-10-13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000096420號
令函要旨: 關於 貴公司函請本局儘速訂定音樂著作單曲授權費率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100年9月28日神廣政字第1000929號函。
二、有關集管團體之授權及其費率之訂定,可分為概括授權及個別授權,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本條例)第24條第2項之規定,概括授權下並有「一定金額或比率」及「單一著作單次使用之金額」等兩種計費模式。由於廣播電臺使用音樂之特性,與集管團體多採概括授權之方式簽定授權契約,且各國之授權實務及我國過去之授權實務上,多採「一定金額或比率」之計算模式,鮮少以「單一著作單次使用之金額」(即單曲單次費率)計費,故單曲單次費率之訂定,確有其困難度,尚需廣泛收集各項資訊,並瞭解廣播產業發展,方能審定出合乎我國市場機制之單曲單次費率。因此,有關 貴公司函請本局儘速審議單曲單次費率一節,本局當儘力而為,尚祈 諒查。
三、由於國際上及我國實務上,廣播電臺之費率多採概括授權中「一定金額或比率」之計算方式,故本局刻正積極就此部分優先進行審議。其中已審議完成者,即得據以作為協商授權之標準;尚在審議中之項目, 貴公司亦得依本條例第26條之規定,按照原定之使用報酬率或原約定之使用報酬給付暫付款,即得免除民、刑事責任,俟審議決定後再依審議結果多退少補,亦為審議決定前可解決雙方授權爭議及避免侵權之方式。因此,有關目前廣播電臺如何與集管團體協商使用報酬一節,得先依循此一方式處理。
  • 發布日期 : 100-10-1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10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