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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000108460號

令函日期: 100-11-15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000108460號
令函要旨: 有關貴院函詢憲樺國際影視有限公司是否已獲授權得利用該契約內之著作,以及取得授權之範圍與內容為何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100年11月4日投院平刑慧100智易1字第15825號函。
二、經檢閱 貴院檢送予本局之「音像版權使用權轉交合同」(以下簡稱音像版權合同),依據第一條之定義,「音像版」乃一個具體錄音、錄影版由甲方(即文化物品公司分支)用樂器直接配音、錄音。復按第二條合同內容之約定,甲方合意轉交100首錄音、錄像版使用權,由乙方(即憲樺國際影視有限公司)製作出VCD-DVD卡拉ok,是該音像版權合同之內容似為100首越南歌曲之音像(聲音)及影像之授權,而不包括音樂著作(詞曲)之
授權,合先敘明。
三、另依音像版權合同第三條及第六條之約定,憲樺國際影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憲樺公司)取得授權之期間應為自2010年2月8日起至2015年2月7日止,共五年時間;取得授權之地域為台灣地區;取得授權之內容為如附件所示之100首越南歌曲之音像及影像;至其取得之權利應僅為將該等越南歌曲製成VCD-DVD卡拉ok音像產品之重製權,以及於市場上發行、銷售該等音像產品之散布權,並未取得公開演出權。
四、該契約之真實性如何,憲樺公司實際取得授權之內容及範圍為何,以及是否確實享有該等越南歌曲之音像、影像重製權及散布權之專屬授權,係屬私權事項,仍應由 貴院本於權責就實際情況予以調查認定,敬請 諒察。
  • 發布日期 : 100-11-1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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