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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01104b
令函日期: | 100-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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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01104b |
令函要旨: | 一、「行政陳情」因屬行政程序之一環(請參照行政程序法第2條規定),並非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5條所定「司法程序」之涵攝範圍,因而並無主張該條合理使用之餘地。 二、至陳情書內節錄、一部重製他人著作,有可能可以主張符合本法第52條「引用」之合理使用規定,惟仍須視具體個案而定。按本法所稱「引用」,係指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或評註等,故如將他人著作用於陳情書內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者,得在合理範圍內主張第52條「引用」之合理使用,無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惟應註明出處。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本法第45條與第52條之規定。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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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4500 | 著作權法第45條 | 專為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 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
01005200 | 著作權法第52條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 發布日期 : 100-11-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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