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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01111a
令函日期: | 100-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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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01111a |
令函要旨: | 有關 您的來信,謹回復如下: 一、來函所述「潛在語意分析」係將他人著作全文輸入電腦運算,會涉及「重製」之行為,惟輸入後的資料透過「潛在語意分析」所呈現者僅為文章內容的關連性(以數字表示),而以此發表之研究成果或論文,並不會有輸入文章內容的呈現,此等利用方式,似不會取代原著作的市場,或對原著作的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造成影響,似有本法第65條第2項合理使用規定之適用。 二、上述說明係行政機關之意見,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是否構成合理使用,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認定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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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6500 | 著作權法第65條 |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 發布日期 : 100-11-1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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