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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01111b
令函日期: | 100-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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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01111b |
令函要旨: | 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次按本法第40條之1規定,共有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所詢歌曲中之曲譜、歌詞並非「不能分離利用」,故非屬本法所稱之「共同著作」,而一般稱之為「結合著作」。是以,如欲同時利用曲譜與歌詞,而曲譜與歌詞之著作財產權分屬不同人時,自須分別取得曲譜與歌詞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如僅欲利用歌詞,自僅須取得歌詞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而無須取得曲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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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800 | 著作權法第8條 | 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 |
01004001 | 著作權法第40條之1 | 共有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財產權人非經其他共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或為他人設定質權。各著作財產權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 共有著作財產權人,得於著作財產權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財產權。對於代表人之代表權所加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共有著作財產權準用之。 |
- 發布日期 : 100-11-1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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