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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01117c

令函日期: 100-11-1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01117c
令函要旨: 所詢說明如下: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除屬本法第11條受雇人(包括公務員)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或屬第12條受聘人依委託完成之著作外,原則上著作權歸實際完成著作之人所享有(請參照本法第10條)。
二、所詢自行研究計畫之著作權歸屬一事,經聯洽得知, 貴處就99年專題研究計畫,係採取向員工徵稿後遴聘專家評選之方式辦理,並要求員工以公餘時間自行研究,徵稿規則中亦未約定經錄取作品之著作權歸屬,則就經錄取作品之著作權歸屬,端視該研究報告是否為員工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而定。至是否屬「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係事實認定問題,需以工作性質作實際判斷(例如是否依雇用人指示、企劃下所完成?是否利用雇用人之經費、資源所完成等),與工作時間及地點並無必然關係。如當事人對於是否屬「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有所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依個案事實判斷之。
三、因此,所詢研究報告如屬「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於當事人未約定著作權歸屬時,著作人為實際創作之員工,惟著作財產權仍歸 貴處所享有;反之,如可認定屬「非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者,則該篇報告之著作財產權歸實際創作人所享有。
四、以上說明,請參考本法第10條至第12條之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01001100 著作權法第11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01001200 著作權法第12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 發布日期 : 100-11-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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