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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01209b

令函日期: 100-12-09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01209b
令函要旨: 一、所詢擷取約15秒的電影片段上傳至Youtube一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已涉及「重製」、「公開傳輸」他人「視聽著作」之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以免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
二、因此,如僅係單純利用電影片段,且無本法第52條「引用」之情形者,鑒於網際網路無遠弗屆,對著作財產權人之權益影響甚大,得主張其他合理使用之空間相當有限,建議應事先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始得為之。
三、有關本法第52條「引用」之合理使用,本局已有解釋在案,請參考附件之本局民國98年10月19日電子郵件981019。
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200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100-12-0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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