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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01209c
令函日期: | 100-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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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01209c |
令函要旨: |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著作權與著作附著物之所有權是兩個不同的權利,所有權是物權的一種,屬於民法規定的範圍,係指物的所有人在法令限制範圍內,有完全支配所有物之權利。而著作權是一種無體財產權,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屬於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的範疇。依照上述說明,貴公司購買之當代美術畫作,僅取得該畫作的「所有權」,而並未取得該畫作之著作權,換句話說,原則上,此時該畫作之著作權仍屬於畫家所享有,先予說明。 二、貴公司欲以收藏之畫作為題材,印製成年曆贈送親友,由於涉及著作權人專有之「重製」及「散布」行為,所以除該畫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已屆滿(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終身加死亡後50年)或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均須徵得該畫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會涉及侵害著作權的行為,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2條、第28條之1、第30條、第44至65條等規定。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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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2200 | 著作權法第22條 |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
01002801 | 著作權法第28條之1 |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權利。 |
01003000 | 著作權法第30條 |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
01006500 | 著作權法第65條 |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 發布日期 : 100-12-0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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