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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01214c

令函日期: 100-12-1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01214c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將youtube上的影片下載後於學校電視牆放映的問題,涉及著作權法中的「重製」與「公開上映」行為,謹說明如下:

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於網站上下載著作為「重製」行為,而「重製權」屬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任何人若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加以「重製」,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

二、而有關非營利活動之合理使用,依本法第55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以如 貴校所舉辦之聖誕節活動符合上述要件,即有依該規定於特定活動中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將該等影片於學校電視牆公開上映之行為無須向著作財產權人或相關集管團體取得授權。

三、惟上述本法第55條合理使用規定並未包含重製行為,如您欲將該等影片下載仍需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建議您以連結之方式於電視牆上放映該等影片。本局已製作「非營利活動中如何使用他人著作」說明,上載於下列網頁請參考:(路徑:
首頁/認識著作權/著作權知識+/著作權合理使用)。

四、又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證予以審認。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500 著作權法第55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100-12-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4-14
  • 瀏覽人次 : 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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