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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01221a

令函日期: 100-12-2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01221a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 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28條之1第1項「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復按本法第59條之1規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所詢欲將自店家購買之二手DVD上網拍賣,是否侵犯著作權法一節,端視您有無取得該等影音光碟之所有權而定,茲以下列說明:
(一)如所購買之影音光碟封面標示有「出租專用」之影音光碟,一般係指其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發行商)將該等影音光碟之「所有權」予以保留,僅移轉「占有」予簽約之出租店。但此等「出租專用」之光碟據市場實務運作,亦可能因簽約出租店經著作財產權人或發行商之同意,變更「持有」為「所有」,但其上之標示並未變更,如消費者購買此等光碟,因已取得「所有權」,自得依本法第59條之1規定,散布(網拍)該等光碟,並不會因標示有「出租版」而負侵害著作權之法律責任。
(二)建議您可以至購買之店家,釐清其是否已取得該等影音光碟之所有權,如店家確實有取得所有權,建議您保存向店家購買的發票、收據或其他證據,如此,一旦產生爭議,可證明您已合法取得所有權,在網拍時,如遭他人主張您並未取得所有權而提出侵害著作權之訴訟時,亦可進一步保障您的權利並避免法律責任。
二、 附帶一提,如您所擁有之光碟本身倘屬盜版,不論您有無取得所有權,如上網拍賣此等光碟,將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需負擔民、刑事責任。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2801 著作權法第28條之1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權利。
01005901 著作權法第59條之1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 發布日期 : 100-12-2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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