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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0118

令函日期: 101-01-1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10118
令函要旨: 一、所詢商家在公開場合撥放正版或盜版影音一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可能涉及「公開演出」音樂著作、錄音著作或「公開上映」視聽著作之行為,又該盜版影音如係商家自行燒錄者,另亦涉及「重製」音樂著作、錄音著作、視聽著作之行為,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事先徵得著作人之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須負民、刑事責任,惟錄音著作之著作人對該商家僅具有民事報酬請求權(請參考本法第26條之規定)。如 您欲檢舉,可檢具事證逕向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檢舉(檢舉電話:0800-016-597,電子郵件帳號:[email protected])。
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6條、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2600 著作權法第26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後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
  • 發布日期 : 101-01-1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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