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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0131

令函日期: 101-01-3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10131
令函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謹回復如下:
一、 我國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歷經多次修正,民國(下同)74年7月10日修正施行前本法採註冊主義(須經著作權註冊始享有著作著作權),之後改採創作主義(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並規定74年7月11日前完成而未註冊之著作,如發行滿20年,不受74年本法保護,如未發行或發行未滿20年,其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除於81年6月10日本法修訂前(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由著作人終身加上30年延長為著作人終身加上50年),因適用74年本法規定之結果,如著作人於51年(西元1962年)6月11日前死亡者,其著作因已屆著作權財產保護期間(以著作人終身加上30年計算)而成為公共所有外,均依現行本法規定(以著作人終身加上50年)予以計算。
二、 依上所述,來函所詢1917年(民國6年)至1979年(民國68年)間所完成的日記(語文著作),當時並未註冊,迄今亦未發行,著作人分別於1975年(民國64年)及1988年(民國77年)死亡,依現行本法規定計算均仍尚在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內,自仍受本法之保護。
  • 發布日期 : 101-01-3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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