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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100001650號
令函日期: | 101-0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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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1010000165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貴公司函詢申請變更遊樂園名稱是否符合本局解釋令函一案, 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101年1月4日(101)成字第0104001號函。 二、按我國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 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因此,著作符合「原創性」及「 創作性」二項要件時,方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來函所 述日本小說「哪啊哪啊神去村」之書名,屬單句或短句,與上 述著作權法要求之保護要件不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因此, 貴公司欲申請變更之遊樂園名稱與該書之書名部分雷同一節, 並不會有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 |
- 發布日期 : 101-01-0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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