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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100001270號
令函日期: | 101-0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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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1010000127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所詢出版社可否不經作者授權,逕行將所發行書籍之電子檔供 視覺障礙者使用之疑義,復如說明,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聯盟101年1月3日殘盟(101)字第003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3條第1項規定,主要係規範以點 字、附加手語或文字「重製」著作(包括將紙本書籍製作為電 子檔)之行為,因而出版社為供視覺障礙者之利用,得將他人 已公開發表之著作「重製」為電子檔,並得依本法第63條規定 ,將電子檔「散布」供視覺障礙者之使用。又此所稱「散布」 ,依本法第3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僅限於實體物之交付,不涉 及網路上之公開傳輸等無形利用行為。 三、至於「重製」以外之利用行為,如將電子檔置於網路之「公開 傳輸」行為,除了「經依法立案之非營利機構或團體」等主體 得依同法第53條第2項規定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專供視覺 障礙者之使用外,一般出版社(非屬經依法立案之非營利機構 或團體)仍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始得將所發行書報雜 誌之電子檔以網路(公開傳輸)之方式供視覺障礙者之利用。 所引本局94年5月11日智著字09400033510號函,即為上述情形 之說明。 四、因此,所詢出版社得否將電子檔提供視覺障礙者以「盲用電腦 平台」利用一節,如只將電子檔置於網路平台提供視覺障礙者 之使用者,僅經著作權人授權發行紙本書籍之出版社,自無將 電子檔置於網路平台之權利,仍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公開傳輸 之授權後始得為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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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5300 | 著作權法第53條 | 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為專供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障礙者使用之目的,得以翻譯、點字、錄音、數位轉換、口述影像、附加手語或其他方式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項所定障礙者或其代理人為供該障礙者個人非營利使用,準用前項規定。 依前二項規定製作之著作重製物,得於前二項所定障礙者、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間散布或公開傳輸。 |
01006300 | 著作權法第63條 | 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翻譯該著作。 依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一條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改作該著作。 依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散布該著作。 |
- 發布日期 : 101-01-0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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