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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000125060號

令函日期: 101-01-10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00012506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建議推動保護跨國境智慧財產權措施,復如說明,請 查
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新聞局100年12月27日新版三字第1000019988號函轉
貴中心100年12月21日證櫃審字第10001018472號函辦理。
二、按大陸與我國均為世界貿易組織(WTO)之會員國,依「與貿
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要求各會員體
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基此,我國人民之著作
亦受大陸著作權法之保護,惟因著作權保護係採「屬地主義」
,因此台灣人民著作在大陸地區係依據當地之法律而受保護,
先予說明。
三、鑒於兩岸交流日益熱絡,為保障兩岸人民智慧財產之權益,9
9年6月兩岸已簽署「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主
要是希望透過該協議的運作,能夠更直接、有效及快速的協助
國人解決在中國大陸面臨的智慧財產權的問題。惟智慧財產權
為私權,且智慧財產權保護採屬地原則,適用協處機制規定之
前提為雙方須依各自規定妥善處理智慧財產權保護事宜為主要
共識,在處理上述事宜時,雙方可相互提供必要的資訊,並通
報處理結果。亦即倘台灣民眾或企業的著作權在中國大陸遭到
盜版時,權利人應依照中國大陸相關的法令提出救濟,當權利
人在救濟過程中,遇到不合理對待或其他困難,可向本局反應
,本局將以協助之立場,維護臺灣民眾於大陸地區之正當權益

四、因此, 貴中心所指大陸網站充斥盜版音樂一節,如已涉及侵
害音樂著作權人之權益,建議權利人先依大陸相關法令向大陸
執法部門(地方版權局、中央國家版權局)投訴或者舉報(大陸
全國「掃黃打非」盜版舉報熱線「12390」),主張自身權益;
若業經投訴並經立案後仍無結果,權利人可向本局反應,尋求
解決之道。
  • 發布日期 : 101-01-1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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