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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100006990號
令函日期: | 101-0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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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1010000699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所詢有關德國公司之電腦程式著作,得否依我國法享有著作權 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院101年1月19日雄院高刑匡99易38字第02982號函辦 理。 二、按我國自91年1月1日起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依該組織 「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各會員 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著作,則依我國著作權法(下 稱本法)第4條第2款規定,我國與WTO現有全體會員體建立著 作權互惠保護關係,WTO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均受我國著作 權法保護。經查德國亦屬WTO會員體,依前述說明,其國民之 著作在我國亦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 三、另本法第5條第1項規定之「電腦程式」,依指「直接或間接使 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著作權法 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參照),是所詢德國公司之電 腦程式著作如符合上述規定,即受本法之保護,惟是否符合上 述規定,涉及具體個案之認定,應由 貴院於訴訟個案認定之 。 |
- 發布日期 : 101-01-3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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