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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0207a
令函日期: | 101-0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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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10207a |
令函要旨: | 關於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覆如下: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對著作係採「創作保護主義」,也就是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無需辦理申請或登記。 二、本法所稱「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並應具備「原創性」及「創作性」要件;是以 您所述之web系統,內容如屬本法所稱之「電腦程式著作」,且符合上述要件,則於創作完成時即為本法所保護之著作,無庸辦理申請。 三、又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權人對其權利之存在自負舉證責任,故著作權人應保留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作為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如需進一步資訊,請參考本局「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宣導資料(www1.tipo.gov.tw;路徑:首頁>著作權>著作權教育宣導廣告>著作權基本觀念>14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 |
- 發布日期 : 101-02-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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