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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0207b

令函日期: 101-02-0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10207b
令函要旨: 有關 您來信詢問著作權歸屬問題,本局說明如下:
一、根據來信內容,您為出版社撰寫文章出版書籍,產生雇傭關係或出資聘人關係下著作權該由誰取得的問題。首先要看 您與出版社間於任職時有無著作權歸屬的約定,如果約定出版社為著作人或由出版社取得著作財產權,當著作完成時,出版社取得權利,其出版當然合法;如果未約定,因為 您是受僱或屬他人出資聘人的關係,依照著作權法的規定,雖然是該文章(圖書)的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依著作權法第11條第2項規定是屬於出版社,出版社也可依該法第12條第3項於出資目的範圍內利用該著作。所以,出版社出書的行為是合法的。
二、有關著作人格權(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變更)部分,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不得讓與或繼承,除已約定出版社為著作人之情形外, 您是該文章的著作人,出版社於出版時,依規定要表示 您的姓名,否則會有侵害人格權的問題。
三、至於出版社負責人在你所編撰的書上,表示其為「作者」,除上述約定出版社負責人為著作人之情形外,如果出版社負責人沒有實際從事書籍內容撰寫工作的創作行為,就不是著作人,當然不得掛名,除非該書中另包括負責人的其他創作,且創作本身不能分離利用,這種屬著作權法共同著作的情形,雙方都是著作人。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100 著作權法第11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01001200 著作權法第12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 發布日期 : 101-02-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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