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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0214b
令函日期: | 101-0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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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10214b |
令函要旨: |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 一、 您在辦公場所架設電視播放電視節目,供往來不特定人觀賞一事,如果只是單純打開電視機開關,無論所接收的電視節目,是以數位機上盒接收之無線數位頻道(問題1)或透過有線系統業者所傳送之有線電視頻道(問題2),或是透過電腦網路同步接收之節目(問題3),只要沒有再透過線纜系統將所接收的電視台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另行傳送到其他的收視設備,或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以達到再擴大播送的效果,僅屬單純開機之情形,無須取得授權。 二、 惟如果您在辦公場所接收電視節目後,再以拉線方式傳送到辦公場所其他樓層或空間,或藉由擴音設備將節目播放出來,則可能會涉及音樂著作、錄音著作的「公開播送」、「公開演出」行為,則須另取得授權。 三、 函詢問題4,著作權法所定公開播送、公開演出等權利的授權,通常是由所播送節目內各項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行使,並收取使用報酬,一般有線系統業者、多媒體網路平台業者(例如中華電信之MOD)所收取的費用,應係頻道之收視費用或設定服務費用等,與著作權之授權費用尚無關聯,併此說明。 |
- 發布日期 : 101-02-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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