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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0217

令函日期: 101-02-1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10217
令函要旨: 您好!
有關 您反應的問題,本局答覆如下:
一、 著作權之授權,僅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得為之,亦即,您來信所稱僑委會之免費授權,亦僅得就其享有著作財產權或得到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得再授權之範圍內,始得為之。如有未獲合法授權而進行盜錄等違法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可依法主張權利。
二、 著作權的保護是採「屬地主義」,因此,在海外的利用行為是否構成侵權,不論是否為我國國民的著作,均應依該國著作權法之規定尋求保護。
三、 有關您來信所述之宏觀電視節目授權問題,經本局函詢僑委會,其授權情形之說明詳如附件,如您對僑委會授權事宜有疑義,建議您逕向僑委會反應。
四、 又本局【著作權資料檢索系統】已上載本局網站公開供各界參考,其中包括有著作權法專責機關歷年所作法令解釋,歡迎檢索參考。
  • 發布日期 : 101-02-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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