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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100016830號

令函日期: 101-03-14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10001683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貴所函詢吉米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登記美術著作之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所101年2月23日財北國稅中南服字第1010004431號函。
二、按有關「著作財產權公開拍賣或交易是否須經登記」一節,查旨揭美術著作係於84年2月21日經核准登記在案,惟依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故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之要件;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自民國87年1月23日起,亦無受理著作權登記業務(包括讓與、專屬授權或其他處分等)。是本案查無著作財產權異動之相關資料,其著作財產權人應對其權利之存在自負舉證責任。
三、另,經查吉米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曾於84年間取得註冊第00708030、00709815號商標權(圖案與旨揭美術著作相同),惟該2件商標均因未延展商標權期間,其商標權已消滅,且亦查無商標權之異動登記資料。
四、隨文檢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樣本」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各1份,請惠予 參照。
  • 發布日期 : 101-03-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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