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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100020780號
令函日期: | 101-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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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1010002078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有關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被檢舉不當寄發警告函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101年3月8日公服字第1011260258號函。 二、有關 貴會所詢事項,本局說明如下: (一)有關圖樣著作之著作權保護範圍一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二)有關證明圖樣著作權出處及來源之相關必要資料內容及範圍為何一節,因本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又因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權人應與其他一般私權之權利人相同,對其權利之存在自負舉證責任,故著作權人應保留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作為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以便日後發生私權爭執時,由法院依權利人提出之事證,加以認定。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本法第5條、第10條及第10條之1規定,另檢送本局「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1份(如附件)供參。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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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500 | 著作權法第5條 |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
01001000 | 著作權法第10條 |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01001001 |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 |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
- 發布日期 : 101-03-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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