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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100011440號
令函日期: | 101-0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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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1010001144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有關 貴所函詢法人登記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歸屬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所101年2月7日財北國稅中南服字第1010006765號函。 二、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3條前段及第35條第1項規定,「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第30條至第34條所定存續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故所詢吉米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84年間所登記之美術著作(登記號碼:51837),其發行(公開發表)日期為83年3月1日,爰其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之屆滿日為至133年12月31日止。 三、又本項登記悉依申請人之申報,並無實質審查,是以登記事項如發生司法爭議,自應由當事人負舉證責任,由司法機關依本法及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本登記簿謄本不應作為有關認定著作權之權利義務關係之惟一證據,併予敘明。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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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3300 | 著作權法第33條 | 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 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 |
01003500 | 著作權法第35條 | 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所定存續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 繼續或逐次公開發表之 著作,依公開發表日計算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時,如各次公開發表能獨立成一著作者,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 自各別公開發表日起算。如各次公開發表不能獨立成一著作者,以能獨立成一著作時之公開發表日起算。 前項情形,如繼續部分未於前次公開發表日後三年內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自前次公開發表日 起算。 |
- 發布日期 : 101-02-1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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