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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100026740號

令函日期: 101-03-30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10002674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所詢著作權法第101條規定之處罰客體,是否包含不具備
法人資格之獨資商號1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署101年3月26日屏檢榮義100偵6733字第10013號函辦
理。
二、按著作權法第101條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
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91條至93條
、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
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此「兩罰」規定
之立法理由在於提高雇主之監督及注意責任,以確保著作人之
權益,其適用對象除包括公司、社團等具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外
,亦包括不具法人資格之獨資商號等自然人雇主在內。
三、是以獨資商號之負責人就其員工執行業務時犯著作權法第101
條第1項所列各條之罪時,其員工就自己之違法行為負責,而
負責人則依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就其監督不周負其責任,併
科其罰金。
四、檢送本局95年2月27日電子郵件950227a供參。
  • 發布日期 : 101-03-3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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