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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100026740號
令函日期: | 101-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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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1010002674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有關所詢著作權法第101條規定之處罰客體,是否包含不具備 法人資格之獨資商號1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署101年3月26日屏檢榮義100偵6733字第10013號函辦 理。 二、按著作權法第101條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 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91條至93條 、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 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此「兩罰」規定 之立法理由在於提高雇主之監督及注意責任,以確保著作人之 權益,其適用對象除包括公司、社團等具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外 ,亦包括不具法人資格之獨資商號等自然人雇主在內。 三、是以獨資商號之負責人就其員工執行業務時犯著作權法第101 條第1項所列各條之罪時,其員工就自己之違法行為負責,而 負責人則依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就其監督不周負其責任,併 科其罰金。 四、檢送本局95年2月27日電子郵件950227a供參。 |
- 發布日期 : 101-03-3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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